一只“黑天鹅”突然降临在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电气”,002364.SZ)的身上。
8月20日,中恒电气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长、董事朱国锭因“涉嫌操纵中恒电气股价”,“拒不配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突然而至的重大利空消息让众多投资者始料未及,次日开盘,中恒电气股票应声跌停。此后,其股价进入下降通道,呈震荡下行态势。截至8月28日收盘,中恒电气股价已从19日的14.06元/股跌至11.04元/股,跌幅达到21.48%。
“目前,针对董事长的立案调查还没有收到进一步信息。”中恒电气证券事务部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因为现在立案调查还没有结论,所以整个事件对其个人的最终影响不好判断,但这件事情并没有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实控人遭立案调查
此次证监会的立案调查无疑是扔向中恒电气的一颗“雷”,而炸响这颗雷的却是朱国锭。
公开资料显示,中恒电气控股股东为杭州中恒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科技”)。截至6月31日,中恒科技持有中恒电气普通股数量为2亿股,持股比例为35.56%。值得注意的是,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中恒科技由朱国锭及其妻子包晓茹全资控股,其中朱国锭持股比例为70%,包晓茹持股30%。
这就意味着,朱国锭不仅是中恒电气董事长,更是其实控人及最终受益人。截至6月30日,朱国锭及包晓茹夫妻二人合计持有中恒电气43.3%的股份。
8月20日,中恒电气公告披露,朱国锭因“涉嫌操纵中恒电气股价”,“拒不配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值得注意的是,因拒不配合相关部门调查而被立案的,这还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的第一例。
对于朱国锭被立案调查事宜,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向记者表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国务院授权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国家机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证券监督管理职责的权威,必须得到尊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对于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此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表示,证监会作为证券监管机关,是具有合法的调查处罚权的。在处罚的区间范围内,证监会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抗拒调查的涉嫌违规者,后续一旦查实违规行为,证监会可能会结合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在法定幅度范围内作出顶格处罚,也就是有权处以违法所得的十倍或者十倍以下罚款。
如果操纵市场行为情节严重,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标准,证券监管机关还有权将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到公安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曾违规减持被处罚
实际上,2010年上市之初,朱国锭、包晓茹二人合计持有中恒电气股份曾达到59.81%,而股权减少的背后是二人多次减持的结果。
值得一提的是,朱国锭及包晓茹最近一次的减持就发生在证监会立案调查前不久。
8月19日,中恒电气发布了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集中竞价减持数量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显示,2月6日,朱国锭及包晓茹就计划自当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不超过1792.98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3.18%。(本报记者 宋琪 吴可仲 北京报道)
关键词: 中恒电气的“多事之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