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西省太原市政府了解到,太原市将于12月30日起实施《太原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按照规定,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贷款等资金将直接存入专用账户,有关部门对资金支取实施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该实施细则,将被采取暂停使用预售资金、停止商品房项目销售等措施。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各种购房款。

根据实施细则,预售人取得预售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告知购房人,将监管银行、专用账户等信息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预售人出现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专用账户;未按规定网签,私自收取房价款未存入监管专用账户;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重点监管资金;未按规定将重点监管资金用于监管项目工程建设;未将监管银行、专用账户等信息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等情形,监管机构可以按照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暂停预售人使用预售资金,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立即停止该监管项目销售,暂缓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关键词: 商品房预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