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最新消息,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气森林公司)诉山寨版元气森林燃茶商标侵权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20)京0105民初15005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显示,原告元气森林诉称,其在饮料等商品类别上持有多个“燃”文字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四商标)。被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使用“燃”字样的饮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四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后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发挥显著识别作用的为“燃”文字,该标识与涉案四商标在字形、读音上均十分近似,为近似商标。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方式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元气森林公司及涉案四商标有特定的联系,造成混淆。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元气森林公司就涉案四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裁判结果为,被告尚品习饮(北京)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韵丰饮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涉案四商标专用权行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元气森林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5万元等。

□苏 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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