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北京,记者 姜樊)讯,《个人信息保护法》今日正式落地。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无疑是数字经济的基础和环境,亦是金融行业未来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这一法律的正式落地,对金融行业影响深远。
财联社记者了解到,由于当前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应用的监管不断加码,一些金融行业已经正在悄然发生改变。如征信“断直连”等金融领域举措正在实施,同时互联网平台的金融业务也在不断规范。
有业内人士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落地进一步提高并细化了对于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合规要求,意味着我国个人信息处理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新时代。如要求最小化采集和使用个人信息,而在使用时必须告知。从短期看,该法可能会造成上述业务“合规”成本的上升;但从长期来看,将利好持牌金融机构和行业发展,为信息要素流动建立基础。
征信行业商业模式已变
在业内人士看来,《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金融同科技结合最为深入的征信等业务影响最大。如今这一行业的商业模式已经悄然发生变化。
“以前一些助贷机构、大数据公司为了获取更多的客户信息,通常违规获取大量的个人信息,通过 ‘撞库’的方式,从各类信息中寻找和完善手中的个人信息,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大数据库用于征信服务。”一位大数据公司从业机构的内部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础上,这样的商业模式已然行不通了。
另有助贷行业资深人士亦表示,此前经过多轮整改,目前多数助贷公司帮助银行揽客后,已不再为银行提供第三方的征信服务,客户征信情况主要由银行方面来查询。当前不少互联网平台正在寻求与持牌的征信公司展开合作,以满足人民银行此前对征信“断直连”的要求。
《个人征信保护法》中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处理合法合规,防范个人信息管理风险。而处理个人敏感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不仅如此,今年,央行还要求大型科技公司数据“断直连”,杜绝个人信息滥用。央行还发布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要求从事个人征信业务需持牌,并将互联网平台开展助贷等相关业务符合征信业务定义的部分将正式纳入监管。
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张晓慧在外滩金融峰会上表示,大型科技公司过度采集客户数据,在各产品条线上混用数据,侵犯客户数据隐私。一些科技公司随意将用户数据在不同的产品条线上混用,加大了隐私保护的难度。
“我国不仅要明确区分数据作为私人产品和准公共品、公共品的边界,也要厘清各类数据的多重性以及数据跨界混合使用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和社会副作用。”张晓慧认为,我国应在严格落实《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外,还应努力改进和提高监管能力,坚持制度规范和技术防护双管齐下,严防数据误用、滥用,切实保障金融数据和个人隐私安全。
建议加强算法监管力度
业内人士认为,在数据使用方面,大型科技公司在数据开放利用上存在不足的问题。一些大型科技公司还存在阻碍客户的数据向竞争对手迁移等问题,这影响了用户在不同平台之间的自由选择。而由于数据不能开放使用,也形成了垄断和“信息孤岛”等问题。
微众银行副行长兼首席信息官马智涛表示,个人数据在市场占比中最大,超过了68%,但是要真正把其价值释放出来,难度系数也是最高的。而《个人信息保护法》释放出重要信号,即在提到个人信息“可携带权”,指数据主体有权利将其提供的个人信息无障碍地从A控制者转移到B控制者。
“这意味着分布式数据传输协议(DDTP)有机会成为通用性的平台,解决安全存储、可信传输、协同生产这三个问题。”马智涛表示,这种模式有机会做到完全由个人主导,而且遵循分布式理念,不需要参与机构有事前约定,并且也不需要依赖单一中心机构的推动,实现跨机构、跨场景、跨业态的数据层面合作。
博通咨询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还将为打破数据孤岛、让数据真正进行流通奠定基础。只有在个人信息如何保护、如何采集、如何转让都变得有法可依,我国数据交易体系的建立才能够得以建立。
此外,在张晓慧看来,算法已经成为大型科技公司控制市场的主要工具。算法打着保护竞争优势和商业秘密的名义,为大型科技公司故意隐藏规则、操纵消费者和制造歧视创造了更多的灰色空间,“大数据杀熟”等算法歧视问题频现。而相较于传统歧视行为,算法歧视往往更难加以约束。
“大型科技公司的主要算法需要实施外部监管和提高透明度。”张晓慧建议,在算法监管上,必须确立公开透明原则,以保证用户受到公平对待,对自动化决策要事前做好风险或影响评估,避免算法滥用带来的风险,未来还应考虑将算法纳入反垄断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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