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深圳,记者 吴昊)讯,基金投顾业务又一则重要新规发布,此次就服务业绩与客户资产两大核心指标,作出更为细化、更有针对性的规范要求。
在中基协最新向基金投顾试点机构下发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业绩及客户资产展示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中,有两大重要看点,其一是要求基金投顾机构展示服务业绩时,“不得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表现指标排名和规模排名”;其二则强调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应展示所有完整年度的服务业绩,展示年化服务业绩时,计算区间应大于(含)1年等。
从总体来看,意见着重于引导投资者与基金投顾机构,弱化以往对业绩排名以及短期业绩表现的过分关注,从而真正推动基金投顾业务“以客户利益为中心”的健康发展理念的落地。
到今年,基金投顾业务试点工作开展已满两周年,试点机构已扩容至59家,随着试点机构展业步伐的陆续加快,监管规则也正不断出台,从多维度助推基金投顾业务向规范化发展。
明确服务业绩与客户资产展示指标
意见共有四章、21条,对基金投顾业绩展示及客户资产展示作出具体规定,并重点涉及包括业绩展示指标、概率模型、信息披露等多项细则。
意见有两个明确定义,其一是服务业绩展示,是指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在宣传推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过程中、或通过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详情页等,展示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表现指标或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评价指标;其二是客户资产展示,指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向客户披露授权委托管理的资产净值及收益信息等。
对于不少投资者来说,“业绩展示”为他们提供了对基金组合表现的直观参考标准。对此,意见要求,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表现指标,应展示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区间收益率、成立以来收益率、区间最大跌幅,可展示单日收益率、成立以来年化收益率、区间最大涨幅、区间最大回撤、成立以来最大回撤、区间波动率、夏普比率等。
基金服务评价指标,则应包括展示盈利客户占比、签约期盈利客户占比、客户追加投资占比、客户资金留存率、区间客户留存率、客户委托管理平均时长、客户整体收益率等。
意见强调,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在宣传推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过程中,可展示满1年或1年以上的实盘服务业绩(使用概率模型工具的除外)。展示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表现指标的,应当同时展示基金服务评价指标。这意味着,成立时间未满1年的基金组合,将不能展示实盘服务业绩,此举将引导投资者更立足客观与长期地看待业绩表现。
不得排名、不得作短期业绩展示
基金组合策略不得排名,以及不得作短期业绩展示,或是意见中最为值得关注的内容之一。
意见明确,服务业绩展示不得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表现指标排名和规模排名,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提及模拟业绩(使用概率模型工具的除外)、为个别客户创造的收益,不得预测未来业绩。
意见更要求,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创建 1年以上但不满 5年的,应包含自成立当年开始所有完整年度的服务业绩;创建5年以上的,应包含最近5个完整年度的服务业绩;展示年化服务业绩时,计算区间应大于(含)1年。
意见同时指出,基金投顾机构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开展基金投顾业务时,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包含的成分基金不在其销售产品范围内,可以根据销售机构的销售产品情况,调整部分成分基金。
其中尤为强调,替代部分成分基金后,各大类资产比例应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保持一致,且替代基金与被替代基金应属于同一类型;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除货币基金外,替换的成分基金市值占比,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所有成分基金市值的20%。
意见同时对服务业绩的计算方式作出细化指示。计算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表现指标时,应体现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基金交易费用的影响,向客户展示费后指标;计算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调仓日收益率时,在转出基金确认之前与之后(包括确认日),均应体现其对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收益率的影响等。
每日展示客户资产市值与收益
就客户资产展示方面,意见要求,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与客户约定展示频率、方式和范围。
展示频率方面,意见指出,基金投顾机构应每日向客户展示前一日的资产市值、收益,并以不低于每季度的频率,向客户展示成分基金及其交易记录,资产市值、收益、累计收益,最大亏损金额,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基金交易费用等资产信息。
客户资产的计算方面,意见尤其强调,计算客户资产市值及收益数据时,应剔除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和基金交易费用,展示费后客户资产信息;计算客户资产市值时,若客户存在调仓但尚未确认的交易,应按交易申请金额计算其资产净值;向客户展示相关年化指标时,计算区间应大于(含)1 年。
多项新规助推业务规范化发展
到今年,基金投顾业务试点工作已开展两周年,共有59家机构获基金投顾资格试点资格,包括24家公募、29家券商、3家银行以及3家第三方独立销售机构。其中,券商的展业步伐在今年越发密集,东方证券、中信证券、招商证券、国信证券等,在年内陆续上线基金投顾品牌。
展业加速的同时,多项相关规则文件也相继出台,多维度助推基金投顾业务向规范化发展。
11月1日,广东证监局下发《关于规范基金投资建议活动的通知》,明确不具有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资格的机构有“四不得”:不得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投资建议;不得提供基金组合中具体基金构成比例建议;不得展示基金组合的业绩;不得提供调仓建议。
11月5日,中基协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两则新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投顾协议》中对“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作出定义,即接受客户委托开立授权账户,代客户做出交易决策和执行交易申请;此外还提及,基金投顾机构须在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具有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资格;基金投顾机构应对基金产品实施尽职调查,形成评估报告;不得向客户推荐结构复杂的基金;资料留痕不少于五年。
《风险揭示书》中提到了基金投顾服务的一般风险,因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尚处于试点阶段,存在因基金投顾机构的试点资格被取消不能继续提供服务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