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一案,独立董事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数额创下历史之最,随即涌现独立董事辞职潮,同时也再次引发各界对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与讨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8月16日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定义为:“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的初衷主要是希望通过调整治理结构、平衡股东权利,从而实现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目的。

截至2021年年中,我国4391家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人数13751名,平均每家超过3名独立董事。可见,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实施。但是在该制度的实践过程中,持续存在一些矛盾。比如,独立董事的推选途径,多为大股东掌握,基于人情、认同度等多种原因推选出来的独立董事,其独立性难以坚守;独立董事多为兼职,花费在上市公司的时间有限,获得公司全面信息的渠道也非常有限,难以客观判断议案的相关情况;独立董事普遍津贴、报酬较低,但是要承担不成比例的法律风险等。

独立董事制度,在资本市场较为成熟国家,靠声誉机制而运转。这类制度引入到国内,或多或少存在“南橘北枳”的质疑。如何围绕设立初衷,构建一个发挥制度功效的生态,是值得思考的。

从制度的健全来看,《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自律规范共同构成我国目前独立董事的法律制度规范。2005年《公司法》第123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现行《公司法》第122条做了相同规定。但是,立法的这一留白,至今未予填充。国务院关于独立董事的具体办法迟迟没有出台。虽然,现行《公司法》、《证券法》等对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进行了规定,但均为原则性条款。而某些规范性文件虽然有部分细化标准,但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康美药业案一审采取了参考专职董事责任适度追究兼职独立董事责任的原则进行判决,在某种角度上,也反映出独立董事专门立法的缺失。如果该制度持续缺失,而法院继续坚持独立董事承担与其待遇完全不成比例的责任,可以预见,无人愿担任独立董事或者独立董事投弃权票的现象将成为常态。建议有关独立董事的立法工作尽早提上日程,明确独立董事的管理、保障和责任标准,避免独立董事机制逐渐沦为空文。

除了尽快健全制度外,在独立董事的实践过程中,可以一并考虑多种举措来完善独立董事机制发挥生态,比如:成立独立董事协会,持续培训独立董事履职能力、指导独立董事薪酬水平、维护独立董事合法权益等;创设独立董事履职保险,可以采取由其个人和上市公司共同承担保费的方式,化解过于高昂的责任风险;原则上由独立董事担任上市公司各专门委员会主任,以利于其知情决策等等。

独立董事的设立初衷无疑是好的,如何让制度恰如其分地发挥作用,让初心一以贯之,可能需要持续地观察与思考,更需要积极地行动与改善。

(注:邹红艳律师毕业于北大法学院,现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主要合伙人)

关键词: 【特约撰稿】尽快完善独立董事机制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