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2月21日电 题: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持续推进公平竞争审查

作者 陈兵 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中新经纬研究院特约专家

12月17日下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等政策。会议提到,构建新发展格局,迫切需要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公平竞争既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行业和地区的竞争日益充分,在这个阶段,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成为迫切需要。

当前,中国经济正站在新周期起点之上,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促进公平竞争有助于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推动大中小企业形成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以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为市场主体创新发展提供更强的动力。

然而,诸如地方保护、区域封锁、指定交易等行政性垄断现象的存在,使得不同区域间、行业间的商品、服务和要素的自由流动仍面临重重阻碍,这些阻碍也成为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堵点”和“痛点”。

自2016年7月起,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陆续启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现已取得一定成效。据统计,在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已审查新出台政策措施文件85.7万件,发现和纠正违反审查标准的4100件;清理存量政策措施189万件,修订废止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近3万件。

然而,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的深入推进,目前暴露出审查覆盖面不全、审查规范性不高、审查结论准确性不强、审查工作力量不足、审查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需进一步深入推进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

12月8日至10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的政策导向,要求持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强调,“不断提高政策的统一性、规则的一致性、执行的协同性,以统一大市场集聚资源、推动增长、激励创新、优化分工、促进竞争。要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公平竞争审查提振市场主体信心

公平竞争审查是政府有意识地对公权力干预市场经济的能力所采取的内部控制机制。针对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政策、规范的制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以对行政机关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形成有效的预防性约束。

早在《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中就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应按照“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四项标准予以审查。

2021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在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监督手段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实化有关规定,以更高质量更大力度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对着力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而言,《细则》首先细化了前述四项标准,使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可操作性更强;其次引入了第三方评估制度,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行政机关自我审查的问题,使得公平竞争审查更具公正性;再次明确了竞争政策优先的基本原则,同时也列举了维护国家安全、扶贫救灾、环境保护等几种其他政策优于竞争政策的例外情况,体现了公平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

2021年10月,《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提供明确的市场基本法依据。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目的正是要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确保政府制定出台的与市场经济活动相关的政策措施符合市场公平竞争的要求和相关上位法律法规的规范,是包含了对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以及所涉及到的相关市场竞争规则的合法性审查在内的全面性审查制度。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走实走深,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统一大市场环境,提振市场主体发展信心和动能。

重点关注地区封锁等问题解决

整体市场地区封锁由来已久,地区保护长期盛行,不利于商品、服务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导致产业难以互联互通、信息资源无法充分共享、公共服务衔接不畅,阻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

譬如,部分地方政府给予本地经营者财政奖励、价格补贴等政策,而对外地经营者予以歧视性、差别性规定,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又如,通过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或者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退出条件,对特定商品、贸易、服务采取限制流动的措施,甚至对资本、人才、技术等关键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形成束缚。

再者,对市场的地区封锁还会进一步拉大不同市场主体间的发展差距,不合理增加了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本,严重扭曲甚或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

为此,在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妨碍平等便利自由进退市场、以奖补方式变相指定交易和实行地方保护、影响经营者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等社会关注度高、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及时清理具有地方保护色彩和行业封锁的地方性政策法规,严格审查增量中影响商品、服务、要素跨市场、跨区域公平自由流动的各类政策和做法,为打造统一高效、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夯实制度基础和监管工具。

可以相信,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不断推进,中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将得到进一步改善,能够有效促进各类市场、行业、地区间的相互开放和互联互通,有望加速实现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中新经纬APP)

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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