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6月14日电 14日,*ST节能(行情000820,诊股)(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违法事实为2016年、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资料显示,*ST节能是一家工业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方案提供商和工程总承包商,公司于2016年10月通过借壳金城股份完成上市,随后更名为神雾节能。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神雾节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金川弃渣综合利用一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金川一期)由客户方甘肃金川神雾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川神雾)发起建设,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院)进行EPC总承包。该项目于2014年6月立项,2015年6月开始施工建设,2016年11月进行试产。因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多次设计变更,公司财务人员没有掌握相关变更情况,导致很多工程量没有及时入账核算,仅入账约1.95亿元成本。2019年1月公司完成与该项目的7家分包商结算,决算总成本约3.11亿元。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中就该项目追溯调增2016年约1.16亿元成本,追潮调减2016年利润总额及净利润约1.16亿元,2016年公司多记利润数占披露利润总额的29.6%。
二、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资料图)
(一)金川弃渣综合利用二期工程项目在收入、成本、利润方面存在虚假记载
1、确认了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的收入
2016年4月,金川神雾与江苏院签订了金川弃渣综合利用二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金川二期)EPC总承包合同。2016年11月金川一期项目竣工试运行之后,经济效益没有达标。2017年3月,金川神雾决定不同意金川二期继续进行,但江苏院仍继续推进该项目,神雾节能于2017年就该项目确认收入约1.41亿元(发生成本约0.55亿元)。
金川二期项目在没有获得客户方认可的情况下,不符合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情况,根据规定,金川二期项目在2017年应按约0.55亿元确认收入,导致2017年虚记收入约0.86亿元。
2、虚增成本
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公司在与金川二期分包商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核算过真实工程量的情况下,按“宁大勿小”的想法放大估算已实施的工程量,累计确认相关工程量6855.04万元(含税),计入成本6175.71万元(不含税)。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中追溯调减了该项目的分包成本4888.65万元。
综上,公司金川二期项目在2017年虚增收入约0.86亿元、虚增成本约0.49亿元,导致虚增利润约0.37亿元,约占2017年公司披露利润总额的9%。
(二)广西景?隆项目在收入、成本、利润方面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广西景?隆项目于2017年开始设计施工,实际施工时间为2017年6月-12月,期间施工单位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多次向江苏院发出工作联系函,反映施工现场存在窝工、停工情况,项目施工无法顺利进行。但公司仍按照“宁大勿小”的想法放大估计工程量,累计入账成本约1.48亿元。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中,追溯调减了2017年度该项目成本约1.02亿元,收入约1.47亿,由此导致该项目虚增利润0.45亿元,约占2017年公司披露利润总额的11%。
综上,公司在金川一期、二期及广西景?隆三个项目成本、收入及利润等事项上存在虚假记载,导致公司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等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神雾节能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在上述信息披露违法期问,神雾节能时任副董事长吴智勇、时任总经理雷华主要负责公司日常事务,时任财务总监兼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钱从喜负责编制财务报告,上述三人为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二、对吴智勇、雷华、钱从喜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对于其他案涉责任人员,证监会将另行依法处理。
*ST节能称,结合公司自查、测算以及与审计机构的沟通,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尚未更正的金川二期项目还需调减公司2017年净利润1989.71万元,调减净资产1989.71万元;调增2018年度净利润198.97万元,调减净资产约1790.74万元;调增2019年净利润1790.74万元,该事项不影响2020年及2021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2021年的净利润,目前,公司与审计机构已开展对2017、2018、2019年年报进行追溯调整的相关工作,具体金额以公司最终追溯调整完毕的财务报表为准,公司将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事宜。
经公司测算,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进一步追溯调整后的2017年末和2018年末净资产分别71454.73万元和1466.67万元;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末净利润分别为9831.60万元、-69988.06万元和-203181.48万元。公司判断,追溯调整后2015年度至2020年度内公司尚不构成连续4年净利润为负或连续3年期末净资产为负从而触及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也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