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商户因拒绝饿了么强制“二选一”,店铺被下线关闭。4月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判决: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饿了么)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令其赔偿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美团外卖)经济损失80000元。这是继阿里巴巴集团被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重罚182亿元之后,饿了么再因不正当竞争败诉。

根据判决书显示,2019 年5 月15 日,饿了么客户经理李斌斌前往宇宸小吃店洽谈独家战略合作业务,并承诺给予一定优惠。遭到店主朱某某明示拒绝后,当晚22 时48分,饿了么区域经理孙达梭、客户经理李斌斌将该店在饿了么平台网络店铺设置为“无效”,同时饿了么系统平台短信告知举报人“您的门店被提报关店,原因是:暂不合作,……”,导致该店在饿了么平台网络店铺无法接收外卖订单。朱某某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举报投诉后,至同年5 月16 日21点59 分,孙达梭将宇宸小吃店的平台网络店铺恢复为“有效”。

温州市中院认为,拉扎斯公司温州分公司(饿了么)要求用户关闭美团外卖平台经营者合法提供的服务,逼迫商户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竞争,迫使商户不得不在美团外卖、饿了么等平台之间做出选择。在遭到商户明确拒绝的情况下,通过后台操作的技术手段关闭涉案商户在饿了么平台上的店铺,在商户投诉后才予以恢复上架。该行为严重违背了商户的真实意愿,限制了商户对销售渠道的自主选择权,损害了商户的商业利益。饿了么平台的上述行为将会严重妨碍、破坏美团外卖等其他外卖平台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另外,上述行为还会导致消费者从多个外卖平台获得产品和服务的渠道丧失,使消费者的选择权严重受限,并且也会扰乱公平、有序、开放、包容的互联网竞争秩序。因此,拉扎斯公司温州分公司(饿了么)的上述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美团外卖)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80000 元。

据了解,早在2019年5月,饿了么就曾发布道歉声明,就此前不正当竞争行为向美团道歉。

据相关人士透露,美团目前也在安徽、浙江、广东等多地,对饿了么多起涉嫌不正当竞争、影响商户利益的案件进行起诉,索赔总金额高达800万元,并再次要求饿了么公开道歉,消除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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