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消费中,商家会挂出“假一赔十”“如假包换”“不满意无理由退换”等口号吸引消费者。但这是商家凭空画出的“大饼”,还是确实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呢?近日,深圳市消委会接到市民陈先生的投诉称,在一家贴有“假一赔十”公告的某电脑专营店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后鉴定发现电脑为假冒伪劣商品,陈先生于是要求该店履行“假一赔十”的承诺,却遭到商家拒绝。
那该电脑专营店是否应履行“假一赔十”的责任?对此深圳市消委会回复称,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该电脑专营店“假一赔十”的承诺为单方允诺,应当认定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商家应该对消费者履行“假一赔十”的责任。
深圳市消委会值班律师表示,“假一赔十”或“不满意退还”等商家公告,是商家给自己设立义务、给顾客提供权利的意思表示,只要顾客在商家处发生了消费行为,“假一赔十”等类似的保障性承诺就应该被兑现。
此外,深圳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注意保留消费的相关证据材料,提高维权意识,如遇纠纷,可先与商家或第三方平台协商,必要时可通过致电12345、“315消费通”公众号等途径进行投诉维权。(记者 郭海南 实习生 陈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