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福建省药监局通报一起行政处罚案。福建鸿越医药有限公司因销售的复方鲜竹沥液含量不合格,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0991.72元。

经查,福建鸿越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复方鲜竹沥液(批号:B201255)经漳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验,含量不符合规定,该批次产品共售出6284盒,实际销售产品的差价为10991.72元。经调查,福建鸿越医药有限公司按规定要求进行药品采购、销售,履行了购进验收、资质审核和储存养护义务,未发现该公司存在主观故意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没收销售该批次药品进销差价,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11月22日,福建省药监局厦门稽查办认定,福建鸿越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涉案批次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复方鲜竹沥液2116盒;没收违法所得10991.72元。(记者张文章)

关键词: 复方鲜竹 沥液含量 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