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用快递寄些紫菜,非要让我多付1元钱保价,否则就不予承运,这不就是‘霸王条款’吗?”采访中,福建福州市民雷明(化名)说起日他给朋友寄紫菜时的遭遇,颇为气愤。最后,为了尽快将物品寄出,雷明只得“被迫”付了这1元钱。(12月17日法治网)

霸王条款的特点是,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或店堂告示、告知、通知等推卸或免除责任,并限制或排除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说白了,霸王条款就是指不公、不合理的格式条款。

霸王条款存在于各行各业,比如在一些店铺会以通知、告知、宣传单、告示牌等形式设置“霸王条款”,一些大型互联网台的交易规则或用户协议中也存在不少“霸王条款”。目前,随着消费领域的不断拓展,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每每戳中消费者的痛点,不仅限制消费者权利,更损害公交易,公众对此早已深恶痛绝。

霸王条款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公交易权。然而,因为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维权底气不足,使得一些“霸王条款”大行其道。现实中,一些消费者认为经营者在消费前已经提示,或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干脆自认倒霉;有的消费者认为维权时间长、成本高,耗时又耗力,让消费者望而却步;也有的因为消费者认为霸王条款有法律效力,从而放弃维权,客观上会纵容商家肆意妄为。还由于经营者设置“霸王条款”的违法成本低,受到的惩罚轻,导致“霸王条款”横行。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给消费者向霸王条款说“不”的底气。市场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职,加强“霸王条款”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责令改正,依法规范商家、企业和网络台拟定的各种消费条款、格式合同,该修正的修正,该清理的清理,消除消费者受“霸王条款”的困扰。要加大执法力度,受到消费者投诉要及时解决争议,回应消费者诉求,对屡教不改的经营者要以经济、行政处罚,对不法商家利用格式条款进行“霸王交易”的行为依法惩处,要通过严格执法和司法进行打击,用严格的法律规定震慑和约束“霸王条款”,铲除“霸王条款”生存的土壤,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在遇到“霸王条款”时,应该及时站出来说“不”。如果无法与经营者协商解决纠纷,应向消费协会寻求帮助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拿起法律武器勇于维权。

关键词: 霸王条款 公平交易权 勇敢拒绝 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