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3月3日讯(见习记者 王灿)近年来,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部分大型民营企业债务风险加速暴露。当前,我国大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公司治理不完善、实际控制人对企业影响力过大等问题,即使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也鲜有成功案例。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普遍存在管理人选任制度不健全、合并重整制度不完善、重整方案基础不扎实等问题。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提出了三点建议。

首先要完善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郭新明建议,一要注重加强管理人能力建设,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健全管理人“进退”机制,推动管理人名册省际互认;还可以根据管理人擅长领域、从业经验等,设置不同的能力等级。二要探索管理人选任方式改革。比如,对标的额较大、涉及面广的重整案件,鼓励面向全国公开竞争性选任管理人。三是完善管理人报酬支付机制。比如,为促使管理人尽职履责,可探索实施重整费用分阶段支付。此外,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如暂未确定管理人,可指定临时管理人,避免出现管理人“真空期”。

其次要规范关联企业合并重整。郭新明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一是细化合并重整的适用规则和条件。在审查关联企业是否应被纳入合并重整范围时,充分尊重相关监管机构意见,同时允许和鼓励债权人依法就合并重整涉及企业向法院提起异议。二是明确合并重整路径程序。明确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债权人和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关联企业的管理人及债权人作为合并重整的申请人。对于同在一个省份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企业,探索由省级人民法院提审。明确利害关系人对法院作出的合并裁定不服申请复议时上级法院的审查标准,充分保障利害关系人权利救济。

最后,还要提高破产重整方案质量。郭新明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要完善救济途径以确保债权人利益保护。一是管理人应让债权人更多参与重整方案的制定。赋予债权人向管理人询问重整方案进展、企业经营情况和重大决策的权力。二是提前让债权人了解重整草案。在重整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前,增加一次全体债权人预备会议,并给债权人预留至少1个月的决策时间。三是引入破产重整听证机制。重点支持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前景、技术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对丧失偿债能力,无法通过重整解决债务困难的民营企业,要打破刚性兑付,稳妥退出市场。四是提高重整方案执行情况的事后监督问责力度,相关方应该对重整方案的事后实施就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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