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官网6月17日晚间消息,中基协制定并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简称《指引(试行)》)。《指引(试行)》提出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并指定新闻发言人。此举意味着继银行、信托、保险、证券公司相继出台规范行业声誉风险管理规定后,基金管理公司也迎来声誉风险管理规定。
图源 中基协官网
【资料图】
应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团队
并由一名高管牵头负责
中基协称,为完善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体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和行业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借鉴境内外监管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基金行业实际,起草了《指引(试行》。
《指引(试行)》共计 28 条,分为 5 个章节,包括总则、声誉风险管理职责、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自律管理和附则。
《指引(试行)》明确了声誉风险定义和管理目标。 声誉风险是指因基金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行为、言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投资者及社会舆论对基金管理公司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于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管理目标是落实各方职责义务、培育员工声誉风险意识,并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主动防范和控制声誉风险,妥善处置声誉事件。
在“ 声誉风险管理职责 ”章节中,明确了声誉风险管理整体框架以及各级组织责任。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责任和义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团队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并由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
应指定新闻发言人
要拥有突发事件处置经验
在“ 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 ”章节中,明确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并指定新闻发言人,应当完善新闻工作、舆情监测和分析、评估、追责以及信息保存机制。
图源 中基协官网
《指引(试行)》第十二条提出,“新闻发言人应具备较高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善于沟通、熟悉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拥有突发事件处置经验。新闻发言人根据公司需求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针对新闻媒体和公众关注的公司重大事项、重要活动及经营管理行为,阐述公司观点和立场;(二)澄清虚假、不实和不完整信息,为公司和行业发展营造客观、良好的舆论环境;(三)其他新闻发布职责。”
第十六条提及,基金管理公司应确定声誉风险来源,收集和识别相关内外部信息,可以重点关注十二个方面的内容,包括股权结构变动,战略规划、公司治理目标调整;股东及其关联方声誉事件;营销和媒体推广方案实施;内部控制设计、执行及信息系统的重大缺陷;第三方合作机构自身的违法违规行为或服务质量问题;投资者投诉及其涉及公司的不当言论或行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工作人员变动;工作人员违反业务规范、廉洁从业规定、职业道德规范等的不当行为或言论;司法性事件及监管调查、处罚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或网络舆情;他人通过仿冒公司名称、商标、网址等行为从事非法活动;其他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重要因素。
加强使用社交平台、自媒体等
网络媒介行为管理
第十九条提及,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工作人员声誉管理机制,防范和管理工作人员引发的声誉风险,包括“加强工作人员使用社交平台、自媒体等网络媒介行为管理,要求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行业及公司工作秘密,不得制造和传播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或不实的信息,不得发布有损行业声誉和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不当言论”等。而且,“将工作人员声誉情况纳入人事管理体系,在进行人员招聘和后续工作人员管理、考核、晋升等情形时,应对工作人员的历史声誉情况予以考察评估,并作为重要判断依据。”
第二十四条提出“基金管理公司或工作人员违反本指引的,或对声誉事件处置不力,影响行业整体声誉和形象的,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要求参加合规教育、认定为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但是,“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违反本指引造成声誉风险的,有证
据证明基金管理公司已切实履行本指引关于工作人员声誉风险管理机制的要求并妥善处理的,可免于对基金管理公司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工作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自查自纠或者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声誉风险造成的不良影响的,可对其从轻或免于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指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燕
【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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