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称“互联互通”)迎来两方面变化。

6月24日,证监会表示,为进一步深化互联互通,促进两地资本市场共同发展,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告》(下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明确互联互通机制拓展至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买卖基金,简称“E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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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证监会在官网发布了证监会第200号令,表示6月10日签发的《关于修改<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的决定》(下称“《决定》”),已经2022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22年7月25日起施行。

《决定》明确,本决定施行前已开通沪股通、深股通交易权限的内地投资者,在2023年7月23日前,可继续通过沪股通、深股通买卖A股。2023年7月24日后,上述投资者所持A股可继续卖出。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正式纳入互联互通,制度安排参照股票

《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告》主要明确了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互联互通机制拓展至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二是明确相关制度安排参照股票互联互通,三是明确投资者识别码安排,四是明确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相关要求,五是明确业务实施细则相关安排。

具体而言,首先,《公告》明确,互联互通机制拓展至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次,《公告》明确,相关制度安排参照股票互联互通。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的交易和登记结算安排、投资者适当性、两地跨境监管合作等事项,参照《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下称“《互联互通若干规定》”)执行。

《公告》进一步指出,境外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投资境内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不适用《互联互通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不过,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监管规则对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互联互通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指出,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一是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二是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 A 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互联互通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同时指出,境外投资者依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监管规则对持股比例的最高限额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再次,《公告》明确,投资者识别码安排方面,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适用北向投资者识别码制度与南向投资者识别码制度。

第四,《公告》明确了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相关要求。证券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开展港股通下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有关事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参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最后,《公告》明确了业务实施细则相关安排。要求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分别制定或修改相关业务规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证监会表示,互联互通开通以来,保持稳定有序运行,在吸引境外长期资金入市、完善市场结构与生态、促进跨境监管执法与风险防范能力提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证监会进一步指出,为进一步丰富交易品种,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便利和机会,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已于2016 年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买卖基金)纳入互联互通投资标的达成共识。

2022年5月27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发布了联合公告,原则同意两地交易所将符合条件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买卖基金)纳入互联互通。

已开通沪股通、深股通交易权限的内地投资者,明年7月24日后可继续卖出

《决定》显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的第十三条第一款,将修改为:“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入的股票的权益。沪股通和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

同时,《决定》明确施行前已开通沪股通、深股通交易权限的内地投资者,在2023年7月23日前,可继续通过沪股通、深股通买卖A股。2023年7月24日后,上述投资者所持A股可继续卖出。

证监会表示,沪深港通机制开通以来整体运行平稳,在扩大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引入境外长期资金,增加内地居民境外投资渠道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不过,证监会指出,近年来,有部分内地投资者在香港开立证券账户及北向交易权限,通过沪深股通交易A股。此类证券活动与沪深股通引入外资的初衷不符,且这些投资者中大多数已开立内地证券账户可直接参与A股交易,两种途径交易有发生跨境违规活动的风险。

“同时,也给市场造成了北向交易中有不少所谓‘假外资’的印象,不利于沪深港通的平稳运行和长远发展。”证监会进一步指出。

因此,证监会强调,为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依法加强对跨境证券活动的监管,保护内地投资者合法权益,稳定市场预期,维护沪深港通平稳运行,决定修订《规定》,规范内地投资者返程交易行为,对所谓“假外资”从严监管。

不过,证监会指出,目前此类交易总体规模不大,交易金额在北向交易中的占比保持在1%左右。投资者数量约有170万名,但大部分无实际交易,近三年有北向交易的内地投资者约有3.9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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