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进行首次审议。结合疫情防控经验,本市将进一步强化中医药服务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中的作用,在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建立感染疾病科,设立发热门诊,以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同时,对按摩、理疗等中医养生保健企业提出规范要求,明确其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每区至少建一所三级中医医疗机构

条例草案规定,市、区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标准,举办中医医疗机构,调整、完善其布局和规模。区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三级中医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按要求配备中医医师、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床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医医师。此外,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在其执业范围内从事诊疗活动。

中医药在新冠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草案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将中医药防治纳入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本市应急救援队伍。

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设立发热门诊

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条例草案规定,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建设中西医结合的传染病临床研究基地、传染病病区。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感染疾病科,按照标准设置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的科室。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不得开展诊疗

为有效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条例草案规定,举办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其提供的服务应当运用中医理念和技术方法,并不得从事诊疗活动。此外,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符合中医药文化内涵和发展规律。任何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记者 高枝)

关键词: 中医药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