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办理的定期存单到期后支取,银行却以“存单系伪造”为由拒付。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及山东邹平农商行(以下简称“邹平农商行”)与储户刘某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
《中国经营报》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原告刘某于2013年在邹平农商行办理了2000万元定期存款,工作人员交付其相应的存单,但存单到期后支取却被银行拒绝。而邹平农商行认为,刘某所主张的存单业务资金并未交付银行,存款事实并未发生。
邹平农商行与刘某之间的争议牵涉出2017年的一桩刑事案件。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时任山东邹平农商行台子支行行长段某某等人在2013年3月至2015年5月间,共伪造假存单43张,金额29894万元,吸收28名存款人资金26473万元,造成存款人实际损失16035.09万元。
员工存单造假法院判令银行担责八成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为刘某,被告为邹平农商行台子支行及邹平农商行台子支行镇中分理处。
判决书显示,原告刘某称,其于2013年5月将某股份行个人账户现金2000万元转入原告在被告开设的个人账户,并在2013年5月31日在被告营业窗口由该工作人员将该笔款项办理了一年期定期存款,被告为原告出具编号为鲁415236307《(整存整取)储蓄存单》一张。
但当刘某支取存单时被银行拒绝,被告邹平农商行台子支行、台子支行镇中分理处辩称,原告所主张的资金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伪造金融票证罪,银行从未占有涉案资金,原告为获取高息,在明知存单不真实的情况下,仍向第三人转款,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且被告认为,原告所持存单系犯罪行为人伪造。另原告作为具体从事金融行为的投资人,其所主张的2000万元涉案资金是原告本人操作,确认事实转账至第三人账户中。但原告对转账是否是本人签字确认却予以否认。
而对于刘某所持存单的真伪,判决书显示,博兴县公安局向刘某送达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是:检材储蓄存单不是伪造的。但是,后博兴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对涉案存单包括刘某存单在内的三张储蓄存单上的“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子支行镇中分理处业务公章(2)”委托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印文与样本上同名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作为载体的存单上印章系伪造,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关系无效。
但是,法院亦认为,尽管存款无效系犯罪行为所致,但原告刘某的存款是在被告的营业场所、营业时间,按照被告工作人员指示办理转存款业务,收款人的名字和账号并非原告刘某提供和填写,而是被告工作人员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柜台里将原告的钱转到用款人某公司的账号,被告的职员张某把伪造的被告印章的存单从柜台窗口交给原告刘某。原告刘某遭受的资金损失主要原因系被告对其支行行长和职员监管不到位致其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骗取了原告对银行的信任,被告应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负担大部分责任,即被告对原告刘某的存款本金1556万元及利息承担80%的赔偿责任。
记者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银行员工伪造存单等金融票证案件时有发生。针对银行内部人员在银行营业场所伪造存单并交付存款人,存款人并不知情,然后资金被银行人员挪作他用,致存款人到期无法支取资金的情形,银行机构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表示,银行应全额赔付存款人。“保证存款人存款安全是银行的责任,存款人与银行有储蓄合同义务,有人挪用是银行监管不严所致,理应承责。”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表示:“这个问题分为两部分,一是涉及刑事的责任,另一个涉及民事责任。从刑事责任角度说,如果金融机构为国有银行,资金存到银行,所有权即为银行所有,储户只有一个债权关系,那么职工构成贪污公款罪;如果是民营银行,则员工构成职务侵占罪。从民事责任角度看,无论是贪污还是职务侵占,都是银行内部管理问题,储户把钱存在银行,形成金融储蓄合同关系,这个合同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银行内部员工职务侵占或贪污,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和执行,储户可以要求银行继续履行。”
银行内控管理待加强
在本次案件中,原告刘某的存单是真实的银行凭证,但其中加盖的印章确系伪造。而在其他金融票据伪造案件中,还存在存单等凭证本身就是假的情况。
某城商行网点营业室业务主管告诉记者:“存单与存折、支票、汇票等均属于银行重要空白凭证。银行内部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流程是,由支行向总行申领,存单是有编号的,根据编号可以查询到是哪家银行、那个支行网点领用的。”
这位业务主管表示:“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非常严格,以支行网点为例,每天需要清点使用了多少张空白凭证,一天工作结束后,剩余重要空白凭证与网点现金等一起交付押运款车的人员送到总行或当地的金库保管,第二天再由押运款车交付到支行网点使用。”
“重要空白凭证如果损毁或丢失等,需要走严格的流程作废处理,还要营业网点主管人员授权,即2人以上核实,并将作废凭证录入银行系统,才能正常出账的。”该业务主管表示。
存款人在银行网点存入资金,银行柜台工作人员交付存款人一张存单作为凭证,当存款到期时,存款人凭存单到银行网点支取。但如果真的出现银行工作人员在柜台内部做手脚,存款人如何知道自己的存款是否存在问题?
“这种情况很极端,伪造存单是明显的犯罪行为,极少发生。但是如果对存单有一些基本的了解,也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辨识真伪。”上述业务主管表示,“比如,一
般在存单的右上角会有编号,存单的正面会有户名、存入金额(大小写均有)、存入日期、支取日期、利率等信息。这些信息一般由银行柜台人员向存款人询问清楚后,将内容录入电脑系统,然后将空白的存单放入打印机,由机器自动打印生成。存款人存入款项后,银行工作人员会加盖网点的业务专用章,通常在存单的最下方会有银行经办人员的人名章,如果存入的是超过5万元的大额存款,还会加盖复合主管的人名章等等。”
针对本案件,记者联系到邹平农商行办公室,欲了解该行对判决的执行情况、是否会继续上诉以及该案件反映出的银行管理漏洞和防范情况等。工作人员表示其需要向领导汇报,但截至发稿,记者暂未收到该行的回复。
邹平农商行近年来一再延迟披露其经营情况。邹平农商行于2019年4月30日公告称,无法按时披露2018年度及2019年第一季度信息报告,将于2019年7月底前披露。但一年后的4月底,该行再次公告称,延迟披露2019年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今年7月底,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公告表示,邹平农商行尚未披露2018年和2019年审计报告,故其也将延期披露对该行的跟踪评级报告。从东方金诚披露的对该行最新评级报告看,2017年邹平农商行营业收入为5.52亿元,但净利润仅为0.001亿元,不良贷款率为9.28%,资本充足率也下降至7.12%。(本报记者王柯瑾北京报道)
关键词: 内部员工伪造存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