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上述消息在民间借贷和消费金融行业已受到关注多时,此次靴子落地引发行业震动。不仅在转型大潮中的网贷行业遭受当头一棒,更多民间借贷范围之外的持牌金融机构亦忐忑难安。

一位持牌消费金融公司高管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针对民间借贷和持牌机构的利率关系,还要等监管的解释。

 

随着每个月LPR的变化而变化,理论上有可能超24%或36%。

按照《规定》,如果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大幅下降。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在发布会现场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1952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其主要内容为:“关于城市借贷利率以多少为宜的问题,根据目前国家银行放款利率以及市场物价情况,私人借贷利率一般不应超过三分。”1991年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景珊珊向记者表示,在24%的法律规定出台之前,其实一直用的都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现在只是又恢复了。“LPR是每个月都在变的,现在只是以第一期7月20日的数额算是15.4%,后面随着每个月LPR的变化而变化,理论上有可能超24%或36%,虽然实践中利率超过9倍不太现实。”

司法保护上限是否越低越好?

“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在上述发布会上表示,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

“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他认为。

不过也有学者对上述利率保护的规定和标准持有不同看法。

香港大学亚洲环球研究所所长、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学术顾问陈志武认为,关于利率上限要下调多少的问题,与一个老话题息息相关——发展金融市场,解决金融供需不对等的问题。“市场上需求多供给少,当然使利率高企。我们不能只看利率高低,也要注重金融的普惠性,不要让金融的可得性、普惠性做出太大牺牲。靠人为和外部,而不是靠市场规律,来设置利率上限,实际的结果往往会事与愿违。”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认为,服务同样的客群,金融机构有接入征信的国家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但民间借贷暂时无法接入征信(除P2P因为行业清退原因允许接入征信),本身违约惩戒手段就相对有限,无法有效控制信用风险。而考虑到LPR是正规金融的利率锚,要受央行货币政策的直接影响,央行推动正规金融向实体经济让利的背后是大量低廉的再贷款资金支持;而民间借贷是货币政策间接传导带来的影响,缺乏央行资金的支持,其市场利率走势有可能与正规金融利率走势背离。

IRR还是APR?尚待监管解释

对于民间借贷和持牌机构定价的关系,现在市场纷说不一。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规定》作出的利率保护使用范围并不是所有市场上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

按照《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秦亮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民间借贷范围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消费金融公司等之外,但持牌的小额贷公司(包括网络小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尚未纳入上述规定管理,但目前上述部分持牌机构的利率价格都在15.4%以上:持牌消费金融多在20%~24%、信用卡取现在18%以上,一些信托公司利率价格也超过该上限,一旦未来对照此标准进行调整,均将面临冲击。

一位持牌消费金融机构高管向记者表示,对于民间借贷和持牌机构定价的关系,现在市场纷说不一。消费金融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本来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但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参照适用该法律条文,反映了非银机构的定价一直存在监管真空。

其向记者出示的一则2018年的判例显示,某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在一场与借款人的纠纷中,虽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属于非银金融机构,不是普通的小贷公司,其贷款费用和利率不受民间借贷的利率限制,但二审判决均对其超过24%的部分未予保护。

不过该高管认为,目前问题的关键是这个15.4%指的是IRR(内部收益率,即真实利率)还是APR(年化利率,即名义利率)。按照《规定》里的描述:“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我们倾向认为其指向的是按照放款时点的金额作为计息基数,按照4倍的LPR的利率,计算一次性的到期利息,也就是APR。相同条件下的APR利率1%/月换算成IRR为1.8167%,APR15.4%折算成IRR的话,差不多27.98%,这个价格就没有那么难接受。不过这个如何理解还要看监管的司法解释。”该高管表示。(本报记者李晖北京报道)

关键词: 民间利率司法保护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