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生活中有没有遇到这样的情况:为了找特定的理发师成为某美发店的会员,可没过多久理发师离职了;出于对某位名师的信任报名参加培训机构,结果名师离开了;花钱预购了健身房的私教课,可私教教练转行了……
当人们消费越发注重个人体验时,能够带给我们美好体验的某一位特定服务者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在预付式消费中,如果特定的服务者离职,消费者是否可以要求经营者返还已经预付的费用呢?今天通过西固法院的一起案例,听听法官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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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教教练频繁更换 消费者要求退课
2021年初,王女士在西固区某健身房体验了一节私教课,课程结束后,她对私教课教练的授课方式十分满意,当即续订了13节私教课程并签订了《会员协议》。没过多久,健身房经营者以各种理由两次更换了王女士的私教课教练。第二次,王女士明确表示拒绝并要求健身房将剩余10节私教课的费用全额退还,双方无法就退费事宜协商一致,王女士将健身房诉至西固法院。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立即向本案的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原告王女士主张,她当初订购私教课程完全是基于对第一位教练的信任,现健身房频繁更换教练,属于违约在先。被告健身房认为,其与原告王女士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约定“所有课程必须由某一特定教练进行授课”,被告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换教练。王女士签署服务合同成为健身房的会员,是按照“会员价”收取的课时费,现王女士单方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其之前已经参加的三节课时费不能享受会员价格,应按照市场价格予以扣除,然后再退还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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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清晰明了 健身房被判退钱
办案法官认为,消费者选择购买私教课程基于对某位教练的信赖,且私教课程一般会根据消费者的身体状况定制个人运动方案,较为注重消费者个人体验和效果。现被告频繁更换私教教练,已经破坏了双方订立服务合同的基础。针对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办案法官认为,虽然王女士已签订了《会员协议》,但协议本身是健身房单方出具的格式合同,明显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双方当事人在订立服务合同时就已对课时费进行了明确约定,那么双方应按合同中约定的价款(即会员价)履行合同,故健身房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收取三节课时费,并退还剩余费用。
最终,西固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健身房依照双方约定的课时费标准退还剩余10节课程的费用。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记者 许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