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张百忠 朱洲)3月14日,雷山县人民法院发出一份特殊的司法文书——“碳汇认购协议”生态司法确认书。

2021年5月,剑河县农民罗某松持过期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本地“架桥岭”采伐杉木469株,蓄积126.7286立方米,被剑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罗某松在庭审中认罪认罚,并主动提出愿对林木损失进行赔偿。但这产生了一个司法难题:由于罗某松砍伐林木并非公益林,公诉方未就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而且,如何在非公益诉讼情况下落实生态赔偿,更是目前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空白,使本案审判尚无先例可循。

雷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反复研讨,创新思维,并与公诉方多次协商,创造性提出运用“碳汇交易”的方式,责成被告履行生态赔偿的替代性修复义务,被告罗某松表示同意。

根据司法委托,剑河县林业局依照本县造林碳汇项目和AR-CM-001-V01《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进行碳减排量推算,罗某松滥伐林木的恢复生态购碳所需资金为20668.8元,并出具相关意见书。据此,经法院沟通,公诉方与罗某松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前磋商协议书》,罗某松自愿认购20668.8元的林业碳汇量(碳减排量),用于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进行替代性修复,并承诺7日内缴清认购资金。

今年3月14日,公诉方与罗某松共同向雷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法院审查认为,协议书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符合国家的“碳达峰”“碳中和”战略行动和相关政策,遂当庭下达司法确认书。当日,罗某松全部履行完毕缴纳购置碳汇量款义务。

关键词: 人民法院 环境资源 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