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在生活中的渗透,网络侵权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网络问题。常见的网络侵权行为有哪些?民法典中关于网络侵权又有哪些规定?
5月8日,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论坛,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张博受邀参加,围绕“民法典背景下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作主题发言,并就相关问题和与会的100余名法律硕士进行交流和探讨。
一起来回顾精彩内容常见的网络侵权行为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在网络中公开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2.在网络上发表侮辱、诽谤等言语,侵犯权利人名誉,使得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侵犯名誉权的行为。3.在网络上公开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电话号码、健康信息等个人信息的行为。4.在网络上公开他人私密活动、身体隐私的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特点1.涉及平台多、传播速度快。2.网络放大性明显,易引发广泛社会关注和极端事件。3.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大。为什么网络侵权案件高发1.人们的社会交往由传统方式转移为网络方式,使网络成为自我表达和情感宣泄的主要阵地。2.网络言论失范问题突出,部分网络用户网络文明素养不足,法律意识淡薄。3.在“饭圈文化”“粉丝经济”影响下,青少年言语失范现象尤为突出。4.互联网平台信息管理主体责任缺失,协同治理不足。5.网络言论传播背后的流量黑灰产亟待整治。
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彰显了法律对人格权的严格保护。民法典对于公民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的保护,都予以明确的规定。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诸多立法亮点,成为我们遭受网络侵权后自我救济的保护屏障。
绝对保护和永久保护
民法典建立了人格权请求制度,即民事主体在其人格权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有权向加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超前保护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人格权禁令。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该规定对人格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能有效预防损害的发生和扩大。
动态保护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动态系统论与传统的构成要件论的最大区别在于,突破了构成要件论“全有全无”的单一原则。构成要件论认为,只有过错、损害、行为的违法性、因果关系构成要件全部满足时,侵权责任才能成立。而动态系统论认为,在判断责任时,应当对所有的构成要件发挥的不同作用进行评价,针对影响因素的不同程度,来综合考量认定责任。
网络强国战略是我国重大发展战略,共筑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共建蓬勃发展的网络文化是每一个网民的责任,应该秉持自尊自爱、健康平和、积极向上的心态,依法上网、理性发声,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