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 (本网记者 程曦) 6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七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七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郑某飞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初,被告人郑某飞受他人邀约前往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同年10月中旬,郑某飞利用“陌陌”聊天工具认识了境内被害人陈某芬。逐步获取陈某芬信任后,郑某飞引诱陈某芬在一款虚假网络投资平台上进行投资,致使陈某芬先后被骗人民币10000元。同时,经郑某飞要求,陈某芬又邀约另一被害人陈某富参与投资,导致陈某富被骗人民币45000元。郑某飞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

2021年8月4日,被告人郑某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陈某芬、陈某富全部损失,取得两被害人谅解。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55000元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郑某飞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郑某飞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郑某飞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相关资料图)

近年来,我国持续保持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压态势,境内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空间受到极大挤压,不法犯罪分子转而在境外进行犯罪活动,针对境内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猖獗,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毒瘤,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必须予以严厉惩处。本案中,被告人郑某飞在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依法予以严惩。郑某飞能主动从境外回国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其认罪悔罪态度真诚,法院依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典型案例二:陈某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陈某在境外参与候某飞、何某等人成立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针对境内群众实施“杀猪盘”诈骗活动,并担任该诈骗犯罪集团“国宝组”组长。该诈骗集团通过抖音、快手等社交聊天软件添加被害人以“谈恋爱”方式聊天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再以“炒股票、外汇”等为由,诱导被害人进入诈骗集团操控的虚假网络投资平台投资,进而实施诈骗。

2020年12月,被告人陈某管理的组员王某利用抖音软件添加被害人韩某艳后假借与其网恋。逐步取得韩某艳信任后,陈某引诱韩某艳在该诈骗集团操控的虚假网络投资平台内以投资理财的方式骗取韩某艳人民币345900元。

期间,陈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5000元。2021年3月19日,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财物345900元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陈某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还全部犯罪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侵害群众财产安全,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对此,全省法院始终坚持将跨境网络诈骗作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点,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本案中,陈某等人实施的即是典型的“杀猪盘”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社交网络以“谈恋爱”方式逐步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引诱被害人在虚假网络投资平台内投资理财,进而骗取财物。此类诈骗中,犯罪分子通过情感经营骗取受害人信任以后再实施诈骗,往往具有较强的迷惑性。

典型案例三:程某诈骗、信用卡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4日至27日期间,境外诈骗分子白某、高某阳采取虚构的“最高司法机关负责人助理”“某市公安局民警”等身份,从境外拨打诈骗电话给被害人王某仙、雷某珍,以被害人涉嫌刑事犯罪,须冻结其银行账户进行调查为由,诱骗被害人将银行账户内钱款转至指定账户。期间,被告人程某受高某阳、白某指使,持虚假执法证件前往被害人住处,以协助被害人转款为由诱骗被害人将其银行账户内的钱款转至指定账户中,骗取王某仙人民币380000元,骗取雷某珍人民币70000元。

程某在对被害人王某仙实施诈骗过程中获取了王某仙的银行卡,并从高某阳处获取了取款密码。9月26日,程某持该银行卡在ATM机上分11次支取卡内现金共计40000元存入白某、高某阳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450000元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程某在实施诈骗犯罪过程中非法获取被害人银行卡后进行冒用,取款40000元的行为,还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宣判后,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冒充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是近年来高发频发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之一。此类犯罪中,犯罪分子利用群众对国家司法机关的信任和担忧卷入刑事案件的心理,冒充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帮助保管银行卡资金、调查刑事案件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此类犯罪不仅严重侵害群众财产安全,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公信力,必须予以严厉惩处。本案中,被告人程某即是通过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等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骗取其钱财。

典型案例四:乔某珂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被告人乔某珂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招揽下线人员冒充贷款平台客服通过微信添加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乔某珂利用手机微信按照上线提供的电话号码添加他人微信,使用上线提供的聊天话术冒充网络金融客服与他人聊天,将“企业经理”的虚假二维码推荐给有贷款需求的人添加,再由该“企业经理”通过虚构贷款需要开通权限、缴纳保证金等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期间,乔某珂招揽王某等人作为其下线组长,王某又招揽米某等人作为组员从事上述诈骗活动。

2021年2月20日,米某使用其微信添加被害人胡某亮的微信,冒充某金融客服骗取胡某亮信任后,通过虚假贷款的方式致胡某亮被骗人民币11698元。乔某珂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期间,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0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珂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主动替他人招揽下线人员共同实施犯罪,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乔某珂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乔某珂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乔某珂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网络贷款因其具有放款快、手续便捷等优点,成为部分急需资金的群众首选借贷方式。然而,一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钱的迫切心理和防范意识薄弱的特点,通过虚构贷款、缴纳贷款保证金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乔某珂诈骗案即是此类犯罪中的典型案例之一。目前,此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易发频发,不但侵害了被害人财产权益,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金融管理秩序,腐蚀了社会诚信根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典型案例五:代某星、杨某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代某星到境外参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使用该公司派发的手机和话本,通过社交软件添加被害人聊天,逐步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诱骗被害人在虚假网络投资平台充值或投资,实施诈骗活动。同年4月28日,代某星使用该公司微信号添加被害人韩某微信并取得了韩某信任后,向韩某介绍“零活宝”虚假理财产品,引导韩某以理财、投资、充值博彩等方式在“零活宝”上进行充值或者投资,先部分返利进一步博取韩某信任后,诱导韩某继续加大投资,诈骗韩某人民币43.98万元。

2019年5月21目,代某星从境外回国帮助该诈骗团伙招纳人员,邀约被告人杨某等人参加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同年6月3日,代某星伙同他人带领杨某等人进入境外诈骗团伙,对境内居民实施诈骗。同年10月16日,代某星从境外回国。杨某出国后一直在境外某公司参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后于2019年9月28日回国投案。

期间,被告人代某星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杨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积极加入境外诈骗集团,通过虚拟身份、虚构投资理财事实对境内人员实施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长时间加入境外电信诈骗集团对境内居民实施诈骗活动,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属情节严重情形,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鉴于代某星、杨某系从犯,杨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代某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代某星、杨某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的新趋势,也是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中之重。本案中,代某星在境外参加诈骗组织以“交友”等方式引诱被害人“上钩”骗取被害人信任后,有组织地对其推荐“赚钱”虚假软件进而骗取他人钱财,极具诱惑性和欺骗性。在此类犯罪中,犯罪分子正是抓住被害人以小博大、以“小钱换大钱”的心理,唆使被害人购买虚假理财产品,最终导致被害人财产遭受巨大损失。

本案中,法院对代某星、陈某依法定罪处刑,充分彰显了法院依法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坚定决心。同时,法院也提醒广大群众,“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切勿轻信网络“博彩”“投资”等轻松赚钱的噱头,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典型案例六:李某1诈骗、李某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被告人李某1前往境外参加诈骗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并联系被告人李某2为该团伙实施诈骗犯罪提供售卖、解封微信账户、购买诈骗网站后台服务器及代支付服务器费用等服务。同时,李某1还根据该团伙上线的指挥,将团伙实施诈骗犯罪所得资金取出,并存入指定账户,共计取款人民币153000元,其中37000元为被害人柳某越被诈骗款项。

期间,李某1非法获利33000元,李某2非法获利15000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非法获利15000元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李某1系从犯,有坦白情节,李某2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李某1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李某2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1、李某2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根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参与以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的,均涉嫌犯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1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积极参与,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2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解封微信账户等技术支持,其行为依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典型案例七:伍某、黄某胜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伍某、黄某胜相继参与所谓民族资产解冻类马银集团的组织及项目。该组织模仿军队建制,自上而下以纵队、军、师、团等模式发展骨干成员,并设置各级职务人员及财务负责人员,以引诱和欺骗等方式,发展大量人员加入成为所谓“会员”,组建大量微信群组并在群组内增设讲师和录单等人员,在微信群内由讲师等宣传所谓慈善类、民族资产解冻类、办理军人证等名目繁多的项目,以谎称交纳几元至数十元不等会费成为会员后,能得到国家巨额回报方式诱骗群众交纳会费实施诈骗。

被告人伍某自2017年下半年参与该组织至案发,所负责收取的会员费、项目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52715.7元,将其中的人民币16000元移交给被告人黄某胜,其余款项如数上交给该组织上级。

被告人黄某胜自2018年12月参与该组织至案发,共收取会员费、项目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96916.5元,其中包含伍某向黄某胜转款的人民币16000元。上述费用全部上交该组织上级。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伍某、黄某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积极参与诈骗犯罪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伍某、黄某胜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伍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黄某胜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伍某、黄某胜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职业化、组织化发展趋势,犯罪团伙中各成员分工明确,作案手段隐蔽,导致司法机关打击难度增大。同时因电信网络诈骗成本较低,收益较高,致使心存侥幸的人不断加入其中实施犯罪。因此,严厉打击团伙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摧毁其组织体系及关键关节,尤为重要。本案中,被告人伍某、黄某胜积极加入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并且负责收取赃款,获利较少,但仍应对其参与的诈骗犯罪行为负责。

关键词: 电信网络 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