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今天上午,人社部、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专门就该《条例》进行了解读。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首先明确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主体责任,要求用人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用人单位要按照与农民工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表示,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多发的工程建设领域,《条例》还设立专章进行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要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按时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据了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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