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裁判文书网披露新绛县人民法院判决,对男子朱某某两次诈骗银行贷款的违法行为,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在诈骗贷款过程中,因未能认真履责,两名银行员工同样受到法律制裁。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5日,被告人朱某某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冒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担保,向新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泉信用社贷款五笔,共计人民币50万元。时任三泉信用社主任胡某某未认真履行职责,违法发放了该五笔贷款。2018年5月23日,胡某某向新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本金人民币50万元。
2010年6月25日,被告人朱某某再次伪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向新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安信用社贷款人民币30万元。时任万安信用社信贷员闫某某未认真履行职责,违法发放了该笔贷款。
据了解,2019年12月,新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变更为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绛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担保,或伪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骗取新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8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法院一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朱某某退赔山西新绛农商银行30万元。
另据判决书显示,新绛县农信联社原主任胡某某、原信贷员闫某某被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