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立足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因而被市场称为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最强司法护航”。

具体来看,《意见》从增强为创业板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依法保障改革顺利推进、依法提高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成本、依法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四大方面提出了10条举措。其中涉及集中管辖、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厘清信披责任边界等多个核心问题。

“零容忍”强调中介责任

《意见》中涉及中介机构的部分均是围绕信息披露问题的主线展开,促核查标准全面提高。

深交所创业板设立于2009年,伴随资本市场发展历经了11个春秋,如今创业板聚集了一批优秀企业。

随着近年来资本市场发展改革工作的推进,2019年以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先后出台,其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创业板发行上市、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制度,创造条件推动注册制改革。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至此开启了全面深化推进的“加速模式”。

与之相配套的是,2020年3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法》正式实施。4月27日《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审议通过。6月12日证监会和深交所正式发布了4个规章及33个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

至此,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规则体系群正式成型。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意见》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提到,正是在前述配套改革规则正式颁布之后,在征求、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现有《意见》内容,而其重点内容包括三点,“一是针对本次改革举措提出了配套司法保障意见;二是针对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司法制裁措施;三是以证券集体诉讼为中心对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出了司法改革举措”。

落实到《意见》中提到的具体内容上,如第六项、第七项举措中,分别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在刑事、民事两个方面展现了“从严”的逻辑。例如“支持依法加大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依法判令违法违规主体承担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民事责任”等,均是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依法提高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成本的具体落地。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提到,“注册制的核心就是以信息披露为基础,严刑峻法为后盾。法既包括刑事处罚,也包括民事责任。司法解释中强调的将信息披露制度贯彻到民事赔偿的领域中,让信息披露制度长出了翅膀,长出了牙齿。”

更有券商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意见》中对于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的责任、惩处也用了较大篇幅明晰,其中对于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直接提出了“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在信披问题上,《意见》也提出厘清不同责任主体对信息披露的责任边界,除了严格落实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也提到了严格落实“证券中介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上述券商人士提到,尤其是在保荐人责任上,《意见》提出准确把握保荐人对发行人上市申请文件等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的注意义务标准,“在证券服务机构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基础上,保荐人仍应对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和风险进行客观中立的实质验证,否则不能满足免责的举证标准”。

该券商人士提到,上述内容均旨在以进一步压实证券中介机构责任,中介机构需切实履行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责任担当。

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副主任陈科提及,“整体来看《意见》中涉及中介机构的部分均是围绕信息披露问题的主线展开,其旨在形成以券商牵头、各中介服务机构全面提高核查标准,切实进行实质性核查,例如在具体实操中采用穿透式核查,从而达到信披更加规范、全面、真实的目标。具体举措中厘清了责任边界、提高了免责标准,都是行之有效的手段。”

业界期待“深圳金融法院”

集中管辖有助于高效统一地利用司法资源,更有利于投资者合法、正当权益的行使。

除依法提高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成本外,受到律界人士关注的还有《意见》中提到的集中管辖等具体举措。

“上述《意见》是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之后,又一个证券市场司法保障的重要文件。”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就《意见》的出台提到,该《意见》内容涵盖刑法、行政法、民商法诸方面,而具体意见中提到的“对在创业板以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所涉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集中管辖”,更是继设立上海金融法院之后,“深圳金融法院呼之欲出”。

具体来看,去年6月《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发布,其中提及“为保障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集中管辖’的举措与上述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中的举措一脉相承。”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樊健看来,不仅有利于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随着相关法院借由大量案件进一步促使其审判经验提高,这也将从某种程度上促进其专业性的提升。

陈科也提及,“集中管辖有助于高效统一地利用司法资源,更有利于投资者合法、正当权益的行使。”

除了集中管辖外,《意见》中严格落实“民事赔偿优先原则”、依法保障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实施、持续深化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等也受到业内关注。

实际上,其中多项举措都围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展开。例如“当违法违规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民事赔偿款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时,其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出台该举措的背景在于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同时,往往也触犯了相关刑事法律和行政规章,面临民事、刑事、行政程序交叉以及刑事罚没、行政罚款等问题,有时会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充分获得民事赔偿。而该举措则将保障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

不过,宋一欣对该举措的进一步落实表示还需要多方面着力,“比如罚款、罚金、违法所得的执行信息如何公开,投资者具体如何依生效判决申请执行等”。

值得注意的是,和科创板不同,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在交易制度、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及退市制度方面的改革,与创业板存量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利益密切相关。

《意见》提出,依法妥善处理好创业板改革新旧制度衔接问题,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创业板改革中存量与增量的关系,尊重创业板新旧制度衔接的制度规则,审慎评估、依法处理新旧制度衔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纠纷,保障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平稳实施。

据公开信息披露,8月24日创业板注册制第一批18只股票将正式上市。投资者最为直观的新旧衔接疑问在于,代码方面将如何区分?

对此,宋一欣律师提到,据其了解,“如何区分增量的创业板注册制企业与存量的创业板审核制企业,根据交易所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安排,是根据300860之后或2020年8月24日之后上市的状态加以判断。”(本报记者罗辑北京报道)

关键词: 创业板注册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