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近日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将发挥“一线”作用,可以就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重大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直接提起诉讼;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公益组织,也被授权可提起与其职责或者业务相关的生态环境公益民事诉讼。

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由于破坏环境的行为往往没有特定受害者,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尤为重大,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就此来说,深圳出台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性法规,不仅凸显了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违法行为的坚定态度,更表明深圳正在采取越来越多、越来越有效的司法手段保护环境。

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也出现了一些“天价”赔偿的案例,例如江苏泰州的1.6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腾格里沙漠的5.69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但由于社会组织整体能力有限,完全依靠这些民间的力量来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显然是杯水车薪。

以往对环境的保护多采用行政手段,行政机关多头管理、互相牵制、互相推诿的现象都会严重影响调查取证的效率。赋予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权并规定检察机关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公益调查权,使检察机关能够顺畅地获得环境损害的第一手证据,可以进一步实现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诉讼力量均衡,有效弥补行政取证手段的不足。因此,深圳出台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性法规,确立检察机关的诉讼主体资格,实现检察机关司法权力的合理配置,能够实现司法的效率化运行,让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强起来,发挥好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作用。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