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海南邮轮港口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这意味着,海南邮轮港口开展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有了新的试行办法。

《办法》指出,省人民政府负责海上游航线试点的组织领导,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出台相关地方法规,制定相关政策,督促相关部门及海口市、三亚市人民政府落实部门监管及属地管理责任。

《办法》还强调,申请人申请经营海上游航线业务,应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有效和合法负责。在五星红旗邮轮投入运营前,中资方便旗邮轮运输经营人申请开展海上游航线试点业务的,应符合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中资(内地资本)出资比例不低于51%等条件。

此外,《办法》还指出,运输经营人提出运营航线方案申请或变更运营航线方案的,应提前2个月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及运营航线方案等材料,运营航线方案具体包括航线及航行水域、时间及航次安排等内容。运输经营人停开航线的,应提前15日予以公告,并应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邮轮运输企业及邮轮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海上游航线业务。(记者 关子辰 吴其芸)

关键词: 申请人 海上游 航线业务 提交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