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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最好的办法就是把这几家公司都告上去,让他们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至于他们公司之间有什么内部关系,由公司自己举证,再由法院判决其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公司内部关系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他几家公司在收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西某公司应向杨某退还款项的数额。现由于涉案《共同出资建房合同书》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根据无效合同处理原则,西某公司作为涉案房屋出售方,理应向杨某返还全部购房款。经查,虽然西某公司没有直接与亿某公司产生委托关系,但根据西某公司提交的其(甲方)与合某公司(乙方)签订的《房地产使用权委托代理合同》中关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为独家渠道整合平台,甲方不再委托其他渠道平台销售;乙方有权发展第三方渠道资源,乙方之线下渠道代理费由乙方自行支付”的约定,合某公司有权发展第三方渠道资源,现合某公司在另案中亦对亿某公司系转代理人的身份予以确认,故合某公司根据前述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转委托亿某公司进行销售,亿某公司因此收取了杨某6万元款项,应属于杨某购房对价的一部分。在买卖合同无效、西某公司应退还购房款的情况下,西某公司应对该6万元承担退款责任。至于西某公司与合某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内部关系,不得对抗善意购房人,西某公司认为其与亿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其无需承担该6万元的退款责任,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且西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杨某出具《后续处理承诺书》,承诺向杨某退还已付购房款,并实际已向杨某退还部分款项,因此,西某公司认为其无需向杨某退还购房款,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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