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消保委通过“诉讼与非诉讼对接”,成功解决了一起消费权益纠纷案件,帮助消费者和商家达成了退货退款协议。
消费者张先生在一家家具经营部为新居定制了一套家具,为了家人健康,他专门选择了环保级别为“E0级”的家具,并与商家签订定购单及补充协议,在条款中约定家具材料环保级别。今年1月份,商家向他交付了家具,当时他就闻到新家具散发出强烈的异味,直到3月份入住,家具的异味依旧很强烈,张先生和家人仅住了一个星期便搬了出去。张先生表示,新家具的味道迟迟不散,让人头痛恶心,放置该家具的客厅内的绿萝也枯黄枯萎。于是,张先生便与商家协商退货退款事宜。多次协商无果后,张先生起诉至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商家生产的家具未达到合同约定的“E0级”标准,涉嫌欺诈消费者,要求该家具经营部提供产品合格证及相关检测报告。
为了帮助消费者快速解决消费纠纷,根据《关于建立全市消费纠纷诉讼与非诉讼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市消保委秘书长和投诉部主任以及省消费维权专家团专家于11月12日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诉前调解。
经核实,双方签订了《沙发等家俱订货补充协议条款》,但商家表示,该条款是原告方要求签订的,由于本店业务员在签订补充协议条款时不懂法律,擅自盖章,造成协议内容失实。同时他还表示,涉诉家具是有合格证以及检测报告的,不存在质量问题,另外,自己是经营者,就算家具质量出现问题也应该由生产商承担责任。至于协议中约定的“E0级”为欧洲标准,国内的标准为“E1级”。
连云港市消保委发现,商家提供的家具质量检测报告日期显示为4月份,而家具交付的日期是1月份,也就是说,商家提供的并不是涉诉家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对此,市消保委秘书长指出,首先,每批产品有合格证以及检测报告并不代表这一批次产品不会出现质量问题;其次,商家作为商品销售方,应当积极履行自身的法律责任,对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并不能以“商品质量问题应该由生产厂商负责”为理由减轻自身的责任。“根据相关规定,‘E1级’为国家强制性的健康标准,而‘E0级’是目前国际上最高的健康标准,并非商家口中的‘欧洲标准’。”市消保委秘书长表示,既然买卖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环保等级为“E0级”,商家就应该向消费者交付约定的产品,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业务员不懂法律不能成为商家规避自身责任的理由。
经过第二次现场调解,商家同意全额退款,张先生也同意放弃索赔诉求,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截至记者发稿时,原被告双方已经完成退货退款。(徐浩 薛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