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单位依法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明确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根据通知,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的行为,违反《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规定,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强调,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或《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已被处罚,再次出现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管理中心按照最高档处罚标准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