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新建小区装修,如果业主要封阳台,物业公司为了保证小区的美观、安全,会提供小区统一的封装阳台样式,但并不是每个业主都“买账”。3月15日,记者从成都双流区人民法院获悉,双流某小区业主小吴就因为自家房屋封窗的问题与物业不欢而散,并将其诉至双流法院。

2021年,小吴对自有房屋进行装修,因封窗装修行为违反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该小区物业公司予以阻拦并曾扣留部分装修材料。小吴坚持认为,房屋是私有财产,物业公司不应阻拦装修,故将物业公司诉至双流法院。

双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物业公司阻拦装修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不构成侵权,一是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的管理职责,并且物业公司将业主装修材料保管是基于业主拒绝物业公司合理装修巡查、故意不接电话的前提下发生的,且事后已经将装修材料返还;二是物业公司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九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中业主与物业公司签署了多份协议,表明其愿意接受协议条款的拘束,在明知小区对于业主封装阳台存在相关统一标准的前提下,该业主拒不配合物业公司的装修巡查,且最终对自有房屋的客厅阳台、卧室阳台进行了明显违约的改造,对此,该业主才是过错方,物业公司是在履行管理职责,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或者恶意。

最终,双流法院判决驳回小吴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如果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就阳台设计样式签订了相关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同时,按照统一样式封阳台往往也是管理规约要求的,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制定的,应由全体业主遵照执行,房屋的所有权人并非对其自有房屋的装修享有绝对的处分权。世上没有不受拘束的权利,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作为小区业主在接受物业服务的同时,也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记者 戴竺芯 实生 满奕廷)

关键词: 物业公司 构成侵权 自家房屋 房屋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