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在工程建设标准方面为集中式租赁住房设计、施工、验收等提供依据。

《通知》将集中式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租赁住房、住宅型租赁住房两类。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建设;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建设。新建或改建住宅型租赁住房应按《住宅建筑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建设。

《通知》明确,建筑内公共区域可增加公用厨房、文体活动、商务、网络宽带、日用品零售、快递收取等服务空间;房间内应加大储物空间,增加用餐、会客、晾衣空间,应设置信息网络接入点;可设置卫生间、洗浴间和起居室;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并预留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空间。

住宅型租赁住房一般面向家庭供应,在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方面,《通知》强调,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建设配套设施;当项目规模未达到标准规定应配建配套设施的最小规模时,宜与相邻居住区共享教育、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

依据《通知》规定,新建和改建住宅型租赁住房均应按住宅建筑所对应的消防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同时,要加强运营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记者秦昕)

关键词: 集中式 租赁住房 宿舍型 住宅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