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获悉,9月1日起,我省契税适用税率降至3%,两种特殊情况下免征契税。

7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契税适用税率以及减免税事项的决定》。《决定》确定的税率相比现行税率有所下降,即承受住房契税税率保持3%不变,承受土地及其他房屋的契税税率从4%降至3%,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市场稳定。

两种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一是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者土地、房屋权属调换且不缴纳调换差价的;二是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

对于自然人涉及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契税优惠政策,购买家庭第一、二套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保持不变。(记者 孙耀星)

关键词: 不可抗力 灭失住房 免征契税 减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