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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省医保局印发《贵州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共九章四十一条,涵盖信用管理全过程,包括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信用发布、异议处理、结果应用和信用修复等管理活动,涉及定点医药机构、参与药械集中采购的医药企业、定点医药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参保人员四大类主要信用主体。

根据《暂行办法》,医疗保障部门将按照各类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情况及评价办法分别开展评价,机构类信用主体以积分制评价为主,人员类信用主体以失信行为记分制评价为主。对以积分制评价为主的机构类信用主体,将结合主体自身特点、医保基金监管重点、对医保基金的影响力等设置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及相应分值,形成统一、分类的信用评价标准;对人员类信用主体实行记分制管理,对相关人员在提供医疗保障服务或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发生的违规行为根据记分标准予以核定和评价。

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关键词: 信用主体 违规行为 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