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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郭立)日前,记者从贵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贵阳市停车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6章32条,分别对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等方面进行依法规划,进一步夯实了破解“停车难、停车乱”的法治基石,为全力推进“一圈两场三改”民生工程注入法治动能。

停车场由谁来管?权责如何划分?《条例》指出,贵阳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停车场的主管部门。同时,《条例》还明确市、区(市、县)两级停车场主管部门及其应履行的具体职责,并对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的职责作了规定,为进一步解决部分区(市、县)未明确停车场主管部门、职责不清、管理较为混乱等方面问题。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升,机动车数量持续增加,加快停车场建设成为群众迫切需要。如何有序推进停车场规划建设,更好解决车辆无位可停等问题,《条例》明确,在城市轨道交通站点、游客集散地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同时,在大中型商场、学校、医院、旅游景区景点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设置合理数量、短时免费的临停快走区域,供车辆临时停靠。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并作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给予适当资金支持等规定,进一步推动解决停车场回报周期长、扶持力度有待加强等问题。

为规范停车秩序,《条例》对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经营性专用停车场管理者作出公布停车服务收费的定价主体、收费主体、依据、标准、时段、方式、减免条件等内容的规定。

同时,《条例》对机动车收费定价、停放服务时长、免收费用等相关要求作了规定,并且明确城市中心区域收费标准高于非中心区域收费标准;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不超过15分钟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其他停车场以30分钟为计费单位时长等事项,进一步杜绝停车乱定价、乱收费等现象发生。

针对住宅区停车管理矛盾突出的问题,《条例》在规范住宅区停车场管理方面有明确规定,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管理者与业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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