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驾驶新买不久的混动新能源汽车等红灯时,突然车子自燃。在扬州市宝应县消费者协会的多方协调下,4S店同意退还消费者购车款并适当给予部分经济补偿。

【案例回放】

新能源车上路自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多方调解达成一致

2022年2月,消费者姜先生在扬州某4S店购买了一辆混动新能源汽车,价格为近15万元。

9月的某个傍晚,姜先生等红灯时,突然听到车辆发出爆炸声,下车后发现车尾左侧底盘下方冒烟。后消防部门出警,但由于火势过大过猛,车辆烧得只剩车架。

姜先生与4S店及生产厂家取得联系。沟通过程中,他才发现购车金额与开具的发票金额不一致,提出“退一赔三”。10月,他投诉至扬州市宝应县消费者协会。

宝应消协核实了解情况。4S店负责人得知姜先生的情况后,一直在积极沟通,并且及时告知了生产厂家。汽车自燃并非其他外因所致,4S店愿意做出赔偿,但是姜先生诉求过高。姜先生认为自燃事件给自己和妻子身心带来了伤害,理应获得精神损失赔偿。

双方意见相差甚远。消协工作人员邀请县司法局和调解委员会代表,以及电视台共同调解。同时,多次单独约谈经销商和厂方,通过宣传法律法规,提供司法判案等多途径促进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最终4S店同意退还姜先生购车款并适当给予部分经济补偿。

【专家分析】

自燃造成消费者损失

经营者应履行义务赔偿

江苏省消保委人士介绍,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另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消费者的车辆发生自燃,已经造成了消费者的财产损失,4S店理应履行法定的义务,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消费提醒】

质量缺陷不等于消费欺诈

若因自燃受惊吓可合理索赔

江苏致邦(自贸区南京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夏磊分析,刚买不久的车辆发生自燃,应该是因产品缺陷引起的,但产品有质量缺陷不等于就存在消费欺诈,二者的法律责任不同。消费者以消费欺诈为由提出“退一赔三”的依据不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如果经营者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如果消费者因为车辆自燃受到惊吓,遭受精神损害的,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应在损失赔偿范围。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因此,除了直接的赔偿诉求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缺陷商品报告、告知、采取防范措施等义务,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通讯员 陈思思 实习生 彭奥香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燕

校对 徐珩

关键词: